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9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世友、肖发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世友,肖发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2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远仁,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成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兰世友,男,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联龙村1组3号。被执行人:肖发姣,女,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联龙村1组3号。本院在执行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世友、肖发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兰世友、肖发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