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曾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853号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豫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英,女,生于1960年2月12日,汉族。被告曾维,女,生于1976年12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泓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