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某、何林泽等与杨聚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林泽,何淋轩,何洪标,范爱玲,杨聚山,徐宏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方红安,漯河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458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住河南省扶沟县,系受害人何景明之妻。原告:何林泽,男,201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住河南省扶沟县,系受害人何景明之子。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何林泽之母。原告:何淋轩,男,201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住河南省扶沟县,系受害人何景明之子。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何淋轩之母。原告:何洪标,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住河南省扶沟县,系受害人何景明之父。原告:范爱玲,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住河南省扶沟县,系受害人何景明之母。上述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聚山,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叶县。(系豫D×××××车辆驾驶人)被告:徐宏水,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系豫D×××××车辆所有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兴路南段(长安宾馆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7982568F。负责人:杜振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红安,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系豫L×××××车辆驾驶人)被告:漯河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西路与107国道交叉口东50米北,组织机构代码73248929-4。法定代表人:潘德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87457315XK。负责人:朱亚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某、何林泽、何淋轩、何洪标、范爱玲诉被告杨聚山、徐宏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漯河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方红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何林泽、何淋轩、何洪标、范爱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201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刘某、何林泽、何淋轩、何洪标、范爱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