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战伟与马蛟、方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伟,马蛟,方培华,姬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223号原告:李战伟,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生,住襄城县。被告:马蛟,男,汉族,1983年7月3日生,农民,住襄城县。被告:方培华,女,汉族,1984年7月20日生,农民,住襄城县。被告:姬俊峰,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伟诉被告马蛟、方培华、姬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战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战伟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