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25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战伟与马蛟、方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伟,马蛟,方培华,姬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223号原告:李战伟,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生,住襄城县。被告:马蛟,男,汉族,1983年7月3日生,农民,住襄城县。被告:方培华,女,汉族,1984年7月20日生,农民,住襄城县。被告:姬俊峰,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伟诉被告马蛟、方培华、姬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战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战伟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