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姚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8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园,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洛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园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桂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园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在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新世电子(常熟)有限公司D栋318宿舍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马某放在4号床上的价值人民币2470元的VIVO牌X9型手机1部及充电器1个。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姚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园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在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新世电子(常熟)有限公司D栋318宿舍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马某放在4号床上的价值人民币2470元的VIVO牌X9型手机1部及充电器1个。2017年4月1日晚,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新世电子(常熟)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姚园抓获,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马某的陈述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价格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执法仪录像,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姚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园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