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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苏金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3刑初96号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金帅,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毕业,农民,住南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17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金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民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金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晚,被告人苏金帅与朋友在南乐县张果屯镇前王落村一饭店吃饭时饮酒。23时许,苏金帅无证驾驶豫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千口镇府前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苏金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金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库某1、库某2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濮龙威司鉴[2017]毒鉴字第6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抽血视频,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结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金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苏金帅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金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