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刑申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林洪春合同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162号林领弟:你因原审被告人林洪春合同诈骗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审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及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终字第697号刑事裁定,以“本案系民间借贷,只是按照孙某的要求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附属,林洪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关于你所提“本案系民间借贷,只是按照孙某的要求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附属,林洪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经庭审质证的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林洪春在自己名下并无房产的情况下,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以卖房名义收取了被害人的首付款的事实,你申诉称林洪春系向孙某借款,只是按照孙某的要求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附属,并无相应证据证实。你所提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林洪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款,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