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1123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萍,住敦化市。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旭达物业)与被告史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敦化旭达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被告史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化旭达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5504元、二次供水费270元,合计577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史萍系敦化市滨江花园4号楼3单元6楼7楼东的住户,拖欠2013至2016年的物业费5504元,二次供水费270元,以上合计共5774元,经收费员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史萍辩称:本案滨江花园的这个房屋是我和我丈夫王春福的,六楼面积为97.52平方米,七楼是77.22平方米。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出现许多问题我都去找过他们,他们只是应付,从来没有处理过。具体问题有:走廊一两个月才能拖一次、走廊的垃圾清理的不及时、走廊的大理石掉了也没人管,尤其是家里阳台的小拐角门,风大的时候也没有人去收拾,防盗门也不好使。有时候都能把锁芯拧坏了,楼下宇达的对讲门也从来没有锁过。经审理查明:敦化旭达物业系经依法成立并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2012年1月1日,敦化旭达物业与敦化市滨江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7元/平方米/月。史萍居住于敦化市旭达一期城市花园1号楼2单元2楼东侧,虽其现在不居住在敦化市滨江花园4号楼3单元6楼7楼东,但该房屋的产权人系被告史萍与王春福共有。现拖欠原告2013至2016年度物业费5504元、二次供水费270元,合计为5774元未交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房屋档案信息、物业费催缴通知书。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敦化旭达物业与史萍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敦化旭达康物业为史萍提供了物业服务,史萍已受益,其应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史萍未交纳物业费,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敦化旭达物业主张史萍给付2013至2016年度物业费5504元、二次供水费27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史萍抗辩的拒绝交纳物业费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至2016年度的物业管理费5504元、二次供水费270元,合计为5774元。如果被告史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史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