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和平分公司与孙明虎、大连思味特艺术蛋糕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和平分公司,孙明虎,大连思味特艺术蛋糕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1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新民市金五台子乡。上诉人(原审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和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56号。负责人:肖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虎,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思味特艺术蛋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育林街133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娜,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上诉人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和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明虎、大连思味特艺术蛋糕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均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上诉人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和平分公司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二上诉人分别已预交235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上诉人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由上诉人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和平分公司负担11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刘婷娜审判员 郑福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彩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