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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林华、周玉志与王明勇、何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华,周玉志,王明勇,何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884号原告:王林华,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玉志,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王明勇,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何伟伟,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王林华、周玉志与王明勇、何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华、周玉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华、周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王林华、周玉志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