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国忠与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忠,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176号原告:杨国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连,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恩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友,系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国忠与被告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