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兴国与陈学均、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国,陈学均,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绵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国,男性,1969年6月30日出生,46岁,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陈学均,男性,1970年4月5日出生,46岁,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万达广场B座9F被执行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开封市东环北路2号被执行人: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38号院。本院在执行陈兴国申请执行陈学均、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因案外人冯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炜审 判 员 刘斌代理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