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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建湖县近湖镇星月神防盗门经营部与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近湖镇星月神防盗门经营部,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秀夫南路上海花苑门面北—13号。法定代表人:孙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湖县近湖镇星月神防盗门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五洲国际商贸城19幢127号。经营者:曾从喜,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春,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颜单镇。法定代表人:李育佐,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玉华,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湖县近湖镇星月神防盗门经营部、原审被告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诉讼主体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岳维群审判员  钟红梅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