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怀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怀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4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怀双,男,生于1970年4月8日,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文盲,农民,家住云南省弥勒市。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怀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平、师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怀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唐怀双醉酒后驾驶云G×××××号拖拉机沿弥勒市竹园镇魁阁路由竹园镇老农贸市场方向驶往正兴村方向,当日9时20分许,行至魁阁路王善荣家门口时,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0月8日,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怀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鉴定,唐怀双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唐怀双主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并等待民警到来。事后,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怀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怀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转向系不合格的拖拉机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怀双肇事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怀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怀双判处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唐怀双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唐怀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怀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