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耿栋、陈煌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耿栋,陈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财保18号申请人王耿栋,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黄鹏飞,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煌辉,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人王耿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煌辉名下的址于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岭组团人工湖片区晋江世茂人工湖项目K4地块A-5一幢2××1(合同登记备案收件编号:20131052020)采取诉前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陈煌辉因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于2016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陈煌辉结欠申请人借款2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并出具《结欠条》一份供申请人收执。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陈煌辉至今没有偿还。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煌辉名下的址于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岭组团人工湖片区晋江世茂人工湖项目K4地块A-5一幢2××1(合同登记备案收件编号:20131052020)。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2000000元为限。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耿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少雄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安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