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议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议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6刑初8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议纲,男,出生于1995年1月29日,四川省会东县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3月2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议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显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议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与马兴和、罗胜(均已判决)等人之前发生过矛盾。2016年1月9日16时许,马兴和发现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在会东县健身路“英雄联盟”网吧上网,就打电话邀约了罗胜、普东强(已判决)二人,罗胜又邀约了被告人罗议纲等人一同去找李某某、赵某某讨要说法。随后,被告人罗议纲赶到现场便伙同马兴和、普东强、罗胜等十余人一起去“英雄联盟”网吧找到李某某、赵某某,并将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强行拖出网吧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普东强用弯刀刀背拍打过李某某背部,有人杀了李某某腰部一刀,有人持甩棍打伤赵某某面部。经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腰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同案犯马兴和、罗胜、普东强三人向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支付了赔偿款,李某某、赵某某对马兴和、罗胜、普东强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议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1.书证(会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人口信息,会东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2.证人王某、陈某某、普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陈述;4.同案犯马兴和、罗胜、普东强的供述;5.被告人罗议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7.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议纲伙同罗胜、马兴和、普东强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议纲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真诚悔罪,且同案被告人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他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议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二日起至二0一七年七月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贵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