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雅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黄雅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410号原告: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38837。法定代表人:段舫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雅玲,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雅玲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原告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