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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7刑初58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现住包头市,户籍所在地包头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决定逮捕。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蒙BN7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包头市××区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研究鉴定,被告人陈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74.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蒙BN7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包头市××区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管分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74.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3、驾驶员确认照两张,光盘1张,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陈某血样提取照片两张,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家属通知单、酒精检验受理登记表,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明案发当天民警对被告人陈某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浓度结果为165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74.3mg/100ml。4、陈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原区大队决定对被告人检验血液。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办案机关依法将陈某的驾驶证正、副本扣押。7、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陈某有证驾驶在有效期内的正常状态下的机动车。8、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陈某案发当天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及经过。9、查获经过、侦破报告,证明被告人陈某系被交警查获,本案的侦查终结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 义审 判 员  柴晓彦人民陪审员  王俊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丹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