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龙海兰、唐从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龙海兰,唐从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44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高伟明,云南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艾,云南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龙海兰,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唐从高,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龙海兰、唐从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海兰、唐从高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对被告龙海兰、唐从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此款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承担。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