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炯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炯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炯,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由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是被逮捕。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炯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炯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夜间照明工具,在叶埠口乡横沟村东南角一大坑内非法猎捕蟾蜍56只,青蛙26只,经鉴定,所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黑斑蛙和中华蟾蜍。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赵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炯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夜间照明工具,在叶埠口乡横沟村东南角一大坑内非法猎捕蟾蜍56只,青蛙26只,经鉴定,所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黑斑蛙和中华蟾蜍。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炯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放生记录,林刑鉴字(2015)466号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炯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炯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除去先行羁押的5天,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相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