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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砚龙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砚龙(乳名刘龙龙),男,1990年3月2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中专文化,申通快递公司员工,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新民,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砚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广力,被告人刘砚龙及其辩护人李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刘砚龙以620元价格在名为“全网射钉枪总代”淘宝店铺购买射钉枪组装散件一宗,组装成一把射钉枪,后于同年8月初以700元价格出售给刘某。该枪于2017年1月1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刘砚龙于2017年1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通过淘宝账号购买枪支配件并装配枪支出售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砚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刘某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出售枪支信息统计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枪支鉴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砚龙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砚龙2017年7月30日网购射钉枪组装散件的指控,时间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刘砚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购买枪支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所提其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砚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枪支1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