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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孙海龙与王雨、王德双、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龙,王雨,王德双,太平洋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533号原告:孙海龙,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梨树镇。被告:王雨,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梨树镇。被告:王德双,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梨树镇。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梨树镇。法定代表人:孟清,职位。孙海龙与王雨、王德双、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孙海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孙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华审 判 员  赵江艳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颜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