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孙海龙与王雨、王德双、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龙,王雨,王德双,太平洋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533号原告:孙海龙,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梨树镇。被告:王雨,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梨树镇。被告:王德双,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梨树镇。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梨树镇。法定代表人:孟清,职位。孙海龙与王雨、王德双、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孙海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孙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华审 判 员 赵江艳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颜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