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书朝爆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朝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1刑初61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书朝,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郑小惠,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书朝犯爆炸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书朝及其辩护人郑小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李书朝之妻刘某给其邻居王某当小工修建房屋时晕倒被送医院治疗,后李书朝多次要求王某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被拒绝,遂心怀不满,想给王某伤个脸。2016年8月28日天黑时,被告人李书朝将其家中多年前用剩的一节导火线、一枚雷管及一碇炸药(因部分失效,用未失效的一半)装入玻璃瓶中,自制爆炸装置,于当日晚12时许将自制爆炸装置放置在王某家一楼大门左侧窗户窗台上,点燃导火线后返回家中,爆炸造成王某家窗户部分破损,经洛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物品价值910.8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书朝能如实供述其爆炸作案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书朝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洛南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及办案说明、价格鉴定意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王某、姜某的陈述;被告人李书朝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朝因妻子刘某给王某家修建房屋当小工时犯病,要求王某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被拒绝而心怀不满,产生给王某伤个脸的错误想法,采取给王某家新房放炸药包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书朝犯爆炸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书朝犯罪情节较轻,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对受损财产进行维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书朝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建业审 判 员  夜江虎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