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拟决定征收孙校雨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拟决定征收孙校雨,杨雪征夫妇社会抚养费57955元,孙校雨,杨雪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152号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淑梅,女,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孙校雨,男,生于1979年9月1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杨雪征,女,生于1979年1月25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拟决定征收孙校雨、杨雪征夫妇社会抚养费57955元。为了便于执行,防止孙校雨、杨雪征夫妇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校雨、杨雪征夫妇名下57955元的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校雨、杨雪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9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审 判 长 赵 飞审 判 员 陈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印)书 记 员 乔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