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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6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1991年11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询,杨某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杨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