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与张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张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337号原告: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原青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0408718C。法定代表人:刘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波,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营,男,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状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