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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德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595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曙光,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任公仆,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孙德辉,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0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靳学堂代理审判员  孙复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