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晚秀、欧阳普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晚秀,欧阳普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刘晚秀,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欧阳普清,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晚秀被执行人欧阳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715号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阳普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阳普清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阳普清的银行存款6497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易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