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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宜、姚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宜,姚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050号申请执行人:徐宜,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姚晟,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宜与被执行人姚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姚晟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姚晟债权为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损失2500元、案件受理费3144元、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5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