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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钱继炜与石家庄人文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继炜,石家庄人文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782号原告钱继炜,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习荣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人文中等专业学校,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府前街。法定代表人吴增利,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强英军,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继炜与被告石家庄人文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继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继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继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继炜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侃人民陪审员  赵云静人民陪审员  代增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君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