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英莲与霍海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莲,霍海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9号原告:朱英莲,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霍海庆,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朱英莲与被告霍海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朱英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英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英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英莲负担。审 判 长 韩 忠 志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