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全云、吴延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全云,吴延雯,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全云。委托代理人:焦金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延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杰。再审申请人李全云因与被申请人吴延雯、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李全云申请再审称,吴延雯提交的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明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原审未判决吴延雯承担还款义务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李全云对吴延雯提交的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明确表示“无异议,放弃对吴延雯的主张,同意由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审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由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全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胡水清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