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丰森、滕瑞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丰森,滕瑞芝,胡丰林,代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张丰森,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滕瑞芝,女,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胡丰林,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代美玲,女,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丰森、滕瑞芝与被执行人胡丰林、代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丰林、代美玲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张宝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