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何发清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发清,王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何发清,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城南办事处毛河六组,现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运明,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52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运明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发清案款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运明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2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