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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1、李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冠维,广东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襄城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4,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襄城县,原审原告:李某1(曾用名:郑某),女,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监护人:李某3,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襄城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审原告:李某2,女,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河南省襄城县,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3、李某4、原审原告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王某1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王某1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王某1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