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0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被告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军,刘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616号原告:王利军,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文涛,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军与被告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