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被告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军,刘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616号原告:王利军,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文涛,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军与被告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