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猛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猛辉,廖耀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3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鹤城镇繁华街东二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3QPOF。法定代表人邓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平,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系该银行清收事业部副总经理,住资溪县,被执行人曾猛辉,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农民,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廖耀保,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溪县人民法院(2012)资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猛辉、廖耀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猛辉中国农业银行抚河支行账号62×××15存款13039.73元至资溪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卫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