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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八一支行与张译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八一支行,张译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9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八一支行,住所地昆明市新闻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8928X。负责人:李松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燕,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萍,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译夫,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人:李宝宏,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八一支行诉被告张译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八一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八一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八一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5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李兴元审 判 员  杨 婧人民陪审员  张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雅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