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沈云华、张笃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云华,张笃申,廉召华,泰安鸿基三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沈云华。被执行人:张笃申。被执行人:廉召华。被执行人:泰安鸿基三农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1612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