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昱竹诉被告金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昱竹,金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157号原告金昱竹,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金星,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昱竹诉被告金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浩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