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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186号原告:王某,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闫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姬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毅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