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周村区供销联社综合贸易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供销联社综合贸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3号深圳高尔夫俱乐部紫荆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31197674-8。法定代表人:黄晓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供销联社综合贸易中心。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06018004582。法定代表人:刘敬喜,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供销联社综合贸易中心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667576.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650000.00元,执行费8900.00元,案件受理费51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26.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667576.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