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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光荣、王满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荣,王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827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荣,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被执行人:王满,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陈光荣与被执行人王满盗窃退赔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4)泰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王满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满赔付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200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