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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永与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扣押驾驶证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4行初83号原告朱永,男,生于1970年7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周建三(特别授权),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7116300175。负责人张孝平,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诉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扣押驾驶证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永负担。审 判 长  蔡 文审 判 员  龚少英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旷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