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富银、范泽芳、陈诗贵与被执行人张高、张思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银,范泽芳,陈诗贵,张高,张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3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张富银,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泽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诗贵,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高,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思丽,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上述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该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高在银行的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2、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思丽在银行的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自协助执行部门签收之日起算。 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买卖、转让(移)、抵(质)押、赠与、典当等。本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述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胜 审判员 舒 慧 审判员 欧阳干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航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