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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国锋、刘乐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国锋,刘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刑初260号自诉人李某,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人郭国锋,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7年4月22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乐乐,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履行义务于2017年4月21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郭国锋、刘乐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李某、被告人郭国锋、刘乐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李某诉称,关于我诉郭国锋、刘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豫0482民初513号民事���决书,判令郭国锋、刘乐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经我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经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被告人拒不归还。被告人郭国锋、刘乐乐有劳动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有(2016)豫048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移送侦查函、送达回证、执行回执等证据,要求追究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国锋、刘乐乐辩称,对自诉人控诉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我认罪。我已履行了判决义务,自诉人对我表示谅解,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李某诉郭国锋、刘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豫048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郭国锋、刘乐乐付清所欠李某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人郭国锋、刘乐乐有能力偿还,但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向郭国锋、刘乐乐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因郭国锋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决定对被告人郭国锋司法拘留15日。因刘乐乐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决定对被告人刘乐乐司法拘留15日,因刘乐乐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决定对被告人刘乐乐司法拘留15日。后本院以郭国锋、刘乐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材料,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国锋、刘乐乐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对被告人郭国锋、刘乐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国锋、刘乐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2016)豫048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移送侦查函、送达回证、执行回执、谅解书、收到条、结案证明、现金缴款单、罚没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国锋、刘乐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李某指控被告人郭国锋、刘乐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郭国锋、刘乐乐��事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国锋、刘乐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生效裁定得以执行,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国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乐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智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