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诉被告王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王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779号原告:赵明,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告:王城,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原告赵明诉称,2016年9月6日,王城在赵明处借款15000.00元,此款王城至今未还,要求王城偿还本息合计17700.00元。原告赵明与被告王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6日,赵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3.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赵明负担。审判员 李健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慧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