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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金萍、荆永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萍,荆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萍,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朋,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永生,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萍因与被上诉人荆永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6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萍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上诉人金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