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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太谷县明星镇田丰村民委员会与张亚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谷县明星镇田丰村民委员会,张亚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579号原告:太谷县明星镇田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美春,系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凯,在太谷县明星镇田丰村担任民兵连长职务。被告:张亚明,太谷县供电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太谷县明星镇田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亚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谷县明星镇田丰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谷县明星镇田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太谷县明星镇田丰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