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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龚永贵申请执行林杰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永贵,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龚永贵,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林杰,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龚永贵与被执行人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龚永贵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杰借款50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查封被执行人林杰所有的位于大安区的房屋。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人民审判员  雷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玉 微信公众号“”